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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洗钱风险及防范

概括

由于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和速度快等特点,成为不法分子实施洗钱的绝佳工具。 目前,比特币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比特币交易平台监管不力、比特币洗钱取证困难、跨境洗钱国际合作不足等。 在防范比特币洗钱风险方面,应采取以下对策:完善比特币反洗钱监管立法,建立反洗钱跨部门合作机制,提高监管科技水平,加强技术监管,积极参与。国际监管合作机制。

关键词:比特币; 洗钱;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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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具有支付方便快捷的优势,但同时也对金融秩序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更为严重的是伴随而来的犯罪风险:逃汇等犯罪管制、洗钱、诈骗再次出现。 新渠道。

问题陈述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是在密码学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也没有物理介质作为载体。 它仅通过算法生成,并使用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 非实物货币。 2008年,比特币正式在网络上发行,但早期的比特币并没有市场价值。 2010年,美国一位程序员用10000个比特币兑换了两种披萨,标志着比特币的初始价值。 2010年至2019年,比特币价格在跌宕起伏中持续上涨,从单币0.003美元起步,最高达到20089美元。 人们对比特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越来越高的原因在于,比特币在支付结算方面有几个优势:一是经济。 使用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的点对点支付方式可以省去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中间环节。 据麦肯锡测算,如果将区块链技术用于B2B跨境支付结算业务,每笔业务的交易成本可节省约40%。 二是快。 比特币支付结算不受工作时间限制,24小时实时支付,实时到账,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显示出快速、经济的优势。 三是安全。 利用区块链技术,通过机器计算产生的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 它们也被记录在全局数据库中的其他计算机中,即使某台机器出现问题,也不会影响数据在其他机器中的保存。 同时,数字货币采用加密技术,信息不怕单方篡改,使用起来相对安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实体商户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包括星巴克、微软、戴尔、汉堡王等跨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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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兴货币,由于其出现和发展是必然的,基于其多方面的优势,最终将在一定时期或范围内成为一种合法的支付结算手段。 但不可忽视的是,也存在犯罪风险:2014年以来,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诈骗、盗窃等犯罪活动频繁出现,其中,洗钱是常见的犯罪风险之一。 数字货币这种无需通过金融机构就可以跨境自由流通的货币,不仅会给监管带来诸多问题,还会为洗钱、逃汇、贩毒、暗网交易等创造更多空间。 那么比特币为什么会成为不法分子青睐的洗钱手段呢? 洗钱监管面临哪些挑战? 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预防呢?

比特币洗钱行为模式分析

本条所称洗钱是指广义上的洗钱,包括刑法中的洗钱罪和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以及实为洗钱而不是洗钱的犯罪。认定为前述两项罪名(共犯或不可追究的事后行为)的情形。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犯罪; 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 上游犯罪是除上述七类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 洗钱罪、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涵盖了以犯罪所得为由进行的洗钱活动。 上游犯罪发生后,事后为犯罪分子提供某种帮助,以隐匿、隐匿非法所得财产,使其成为合法财产的犯罪形式。 如果事先与上游犯罪分子共谋,属于共同犯罪的不同分工,应当作为上游犯罪的共犯予以处罚。 例如,在徐某等人的诈骗案中,作案人的犯罪手段本质上就是洗钱。 因事前交涉,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按共同犯罪论处,即对实施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 如果上游犯罪分子自行实施洗钱,将按不可追究的事后行为处理,不再追加洗钱罪名。 这种情况也属于本文所讨论的洗钱行为。

在传统的洗钱方式中,一般都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会留下证据,每张现金都有印钞号。 在金融机构的配合下,可以追查和发现洗钱行为者。 比特币洗钱方式不需要实名,去中心化,无法识别和匹配网络与真实用户,洗钱行为者难以追踪,可随时随地使用,流向难以监控。 比特币洗钱的便利性主要在于:

一,匿名。 首先,比特币不要求用户提供身份证明或验证。 公钥作为比特币的接收账户,类似于电子邮件地址。 私钥属于所有者密码,通过密钥实现所有权转移,即币币交易仅公开电子钱包地址和转账金额,无法识别所有者身份信息。 其次比特币属于违法行为吗,公钥和私钥是随机生成的,一次性一密可以隐藏真实身份,交易难以被追踪。 最后,在比特币交易平台的账户注册过程中,部分交易平台在注册账户时仅限于识别身份证号码的真伪,并不识别是否为本人。 洗钱留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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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双向兑换。 这意味着比特币和真实货币可以自由兑换。 比特币虽然不是法定数字货币,但其大众接受度却越来越高。 因此可以按一定的汇率迅速兑换成法定货币,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和便利。

三是方便快捷。 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使得网络中的各种行为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操作,就连国内外交易也十分方便快捷。 比如在国内交易平台用人民币购买比特币,然后转入国外交易平台,可以快速兑换成外币。 因此,比特币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首选手段。

分析比特币洗钱的行为模式或过程发现,比特币洗钱一般会经历几个步骤:首先是投放阶段。 洗钱行为者会先用虚假身份信息在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利用上游犯罪所得购买比特币等数字货币。 这一步,就是将要伪装来源的非法资金注入通道,进行“清洗”。 二是修炼阶段。 为了不被发现和追踪,不法分子一般会进行多项复杂的交易(如买卖保险、彩票或彩票、金融投资、赌博筹码的买卖等),或通过比特币“混币” ”方式,将待“洗”的比特币混入一个比特币“混池”,以掩盖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三是整合阶段。基于比特币双向可兑换和跨国的特点,洗钱者可以将“洗白”后的比特币兑换成人民币或外币提取现金,几经波折,披着合法外衣的资金可以安全地用于经济领域。在洗钱过程中,比特币的“混”技术是洗钱者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核心舞台,利用比特币洗钱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大量购买在境内交易平台上用犯罪所得提取比特币,再转移到境外交易平台上兑换成美元等外币,从而完成洗钱。 这样的交易方式使得传统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方式无法通过交易记录发现和追踪资金来源和去向,使洗钱行为者得以逃避监管。 此外,除实施洗钱犯罪外,交易平台是否知悉犯罪所得、是否构成洗钱,也是判断交易平台是否构成洗钱犯罪共犯的关键因素。 如果满足“明知”这一主观因素,则属于“协助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转化”的行为方式。

比特币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比特币交易平台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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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暂时停摆,但并不代表我国会一直采取回避态度,而是要有一个过渡和准备阶段。 相关部门在数字货币监管方面还缺乏经验和实力。 尽管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防范比特币洗钱风险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如:平台用户必须实名注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辖内交易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管、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等,但在实践中,部分交易平台未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它是利益驱动的。 一些交易平台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注重客户尽职调查。 另一个方面是平台管理水平。 在反洗钱机制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各个交易平台的能力也不尽相同,部分平台也会因为层级问题而监管不力。 在规范层面,《通知》没有对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交易平台反洗钱的法律义务不明确,交易平台也缺乏开展反洗钱的相关指引。 - 洗钱工作。 我国现有反洗钱法律体系主要针对金融机构,但比特币交易平台并非金融机构。 在反洗钱法中,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法律义务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反洗钱义务和监管措施。 比特币几乎不受约束的跨境流动特性使其成为洗钱和资本外逃的工具和媒介,造成传统金融秩序的紊乱。 此外,由于比特币交易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目前针对洗钱的多部门监管体系和多部门协调机制尚不明确、具体,不利于防范比特币洗钱风险。

(二)调查取证困难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不是有形物体,也不是数据文件。 它不存在于任何地方,包括您计算机的硬盘驱动器上。 “世界上没有货币,只有交易记录。” 持有比特币其实就是一个地址,里面有一个特定的比特币,相当于一个银行账户。 比特币交易都是通过这个钱包地址实现的。 在比特币的交易机制中,任何人都不能使用真实身份进行交易,只能使用公钥和私钥(公钥相当于账号;私钥相当于密码,是一串字符随机选择)匿名配对 这样,交易信息只包括两个钱包地址和交易金额比特币属于违法行为吗,交易双方的账户身份与真实身份解耦。 比特币上述交易方式的匿名性和隐蔽性特点,使其存在洗钱风险。 首先,监管部门很难判断交易是否实际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 如果作恶者通过注册不同的钱包地址,多次拆分资金转账,将难以追查。 源提供了良好的屏障。 其次,比特币高效便捷的跨境支付功能为洗钱活动提供了绝佳的机会和条件。 比特币和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币的区别在于,法币系统有一个中央系统,可以看到各种资金的流向,而比特币是去中心化的。 作案者将犯罪所得兑换成比特币,再转入自己的国外账户,再兑换成法定货币,完成洗钱,不易被发现。 洗钱行为者选择比特币作为其洗钱活动的工具或渠道,正是由于其具有匿名性等特点,监管机构难以追查,洗钱操作可在短时间内完成。

比特币交易依赖网络的性质决定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目前,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技术的比特币交易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难以查找和追溯,无法获得账户资金的真实来源和交易性质。 这使得传统的反洗钱手段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交易过程中难以监控、识别和取证。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识别难。 比特币采用匿名的、分布式的电子加密方式,去标识化是其显着特征之一。 在比特币交易过程中,“只鉴权,不鉴别”,即仅依靠公私钥和数字证书的验证来确定交易双方的信息,这给比特币的监管带来困难同时保护用户隐私。 其次,海量交易数据增加了可疑交易的识别难度。 比特币使用分布式总账进行簿记。 全球交易数据存在于分布式总账中。 数据庞大复杂,对可疑交易识别的技术和成本提出了极大挑战。 再次,货币加密机制规避监管。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基于密码学原理,多采用加密机制。 正因如此,监管部门只能查看交易双方的钱包地址和交易金额,难以获取详细信息并进行追踪。 最后,电子证据不易查找和保存。 比特币交易依赖网络,证据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易毁性决定了证据的收集、提取和鉴定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识别难度大,严重影响了打击数字货币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三)国际合作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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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比特币交易的随时随地性和跨国性,交易网站的建立不受地域限制,哪里监管宽松就可以建立。 这是比特币洗钱交易监管的难题。 由于比特币高效便捷的跨境支付功能,即使在我国关闭现场交易所,行为者仍然可以在监管薄弱的地区从事逃汇、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将服务器转移到海外,进行跨境交易,以逃避监管。 比特币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是一个国际问题,一国难以进行有效监管,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协调。 2013年,美国暗网组织“丝绸之路”被司法废除后,其使用比特币作为货币让各国意识到数字货币的风险。 随着其风险经验的加深,各国已经意识到严格监管的必要性,并开始采取一些措施。 以我国为例,要彻底杜绝比特币等一些数字货币交易,包括洗钱是不可能的。 数字货币交易活动依然频繁,违法行为也频频发生,因为国内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可以监管,但境外交易平台却遥不可及。 由于各国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属性定位存在较大差异,监管政策无法统一,导致国际监管合作不足。 受利益驱使,一些国家不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合作主要表现为双边关系,国际司法合作欠缺。 除了司法合作不顺畅,各国在防范比特币跨境洗钱方面也难以在信息共享和沟通方面积极配合。

比特币洗钱风险对策

(一)完善反洗钱监管立法,加强比特币交易监管

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于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洗钱行为不断出现,尤其是比特币洗钱行为模式的不断出现,原有的与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略有滞后。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反洗钱法律进行梳理。 根据社会发展及时修改和补充,或者作出与时俱进的司法解释。 在监管过程中,不断观察和总结经验,先以条例的形式制定规章,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高级别的反洗钱修法。 目前,首先要明确、具体规定相关主体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增加洗钱行为、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制定监管细则、明确法律责任等,以防并跟踪比特币洗钱活动的发生。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防控洗钱犯罪中,比特币交易平台的作用不容小觑。 如果比特币交易平台能够认真履行客户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将能够有效防范洗钱犯罪活动。 因此,需要关注交易平台相关监管措施的具体规定。

(二)建立反洗钱跨部门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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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洗钱交易的特点决定了反洗钱监管的复杂性。 洗钱过程可能涉及银行、外汇管理、交易平台等多个部门。 比特币反洗钱仅由人民银行一个机构进行监管,很难取得好的效果。 由于洗钱过程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均应承担一定的监管义务。 因此,在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模式下,根据工作特点,明确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各司其职,避免形成比特币反洗钱监管真空。 并且,人民银行、工信部、银保监会、工商总局等多个部门要形成反洗钱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设专人负责比特币反洗钱监管的联络沟通工作,严格执行比特币。 反洗钱监管工作各司其职,沟通协调,形成跨部门有效监管合力。

(三)提高技术监督水平,加强技术监督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在涉嫌犯罪方面的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包括对比特币交易的跟踪、对比特币交易的电子证据保全等。 利用比特币发现和追踪洗钱犯罪活动,需要强大的网络技术支持。 要加强反洗钱网络技术的深入研究,加大监管技术研发投入。 在数字货币监管技术发展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形式的技术突破:

一是以科研项目的形式进行招标。 针对数字货币监管的共性核心技术和基本方法研究,由国家基金委、科技部等部门进行招标立项,鼓励交叉研究,如信息类专业之间的合作研究和金融专业,解决数字货币交易和应用。 中的重要技术问题

二是考虑在部分高校或研究所设立专门的研究中心,整合相关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就数字货币技术监管、监测、异常行为追踪等问题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解决数字货币发展的问题。 以应对可能的财务和刑事风险。

三是鼓励企业在数字货币领域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 以产业扶持政策为动力,支持我国企业开展数字货币领域相关技术及衍生品研发,提升数字货币交易、应用和风险防控的技术水平,促进数字货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据网上消息,腾讯正在组建一个团队,研究和探索与数字货币相关的问题,包括数字货币可能出现的新用途,以及如何在监管体系内使用数字货币等。 新的腾讯子公司还将致力于政府的数字货币试点项目,该公司处于区块链技术研究的前沿。

(四)积极推动和参与国际监管合作

由于比特币的跨境流动性特点,国际合作的监管措施必不可少。 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一个由七个西方国家成立的旨在研究洗钱危害、预防洗钱和协调国际反洗钱行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亚太地区的领导下反洗钱组织(APG)在此情况下,各国相关监管机构应遵循国际反洗钱标准和准则,注意及时监测和跟踪比特币洗钱风险,并防范和打击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作为APG成员,有义务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也有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的需要。 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反洗钱领域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重点关注现有国际反洗钱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加强反洗钱国际司法合作,包括比特币洗钱活动的追踪发现、证据收集和保全、信息情报交换共享、犯罪嫌疑人引渡等。 此外,金融科技交流也是反洗钱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 尤其要注意学习交流洗钱犯罪追踪方法或侦查技术,通过互助防范和打击境内外跨国洗钱犯罪活动。